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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文才与杨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才,杨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才,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杨秀琼,女,生于1968年1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民乐巷12号。本院在执行杜文才与杨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秀琼定于2017年5月19日支付30000元,2018年4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代理审判员  杨 涛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米加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