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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潘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右检刑诉字(2017)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经我院审查,并征得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审理本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乌云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零时9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甘HE84**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蒙古阿拉善右旗X766线13km+537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包某某驾驶的蒙M738**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蒙M73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包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36.87mg/100ml。经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潘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阿拉善右旗110报警台值班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查获经过、阿拉善右旗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关于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同意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审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毛清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巍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处罚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