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国录与程金动、许瑞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录,程金动,许瑞灵,平顶山市金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1027号原告:王国录,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宝丰县,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程金动,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许瑞灵,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金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曹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61882418D。法定代表人:许瑞灵,总经理。原告王国录与被告程金动、许瑞灵、平顶山市金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派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国录到庭参加诉讼,程金动、许瑞灵、金派食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公司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金动、许瑞灵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7年2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2、判令金派食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17日,程金动、许瑞玲与王国录协商借款事宜,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程金动、许瑞玲向王国录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止,借款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金派食品公司、魏某对上述债务向王国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王国录将借款本金50万元出借给程金动、许瑞灵,还款期限届满后经王国录多次催要,程金动、许瑞灵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程金动、许瑞灵、金派食品公司未到庭,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相关证据已在庭审中出示,根据王国录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7日,王国录与程金动、许瑞玲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程金动、许瑞玲向王国录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止,借款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到期本息一次性结清,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金派食品公司、魏某分别在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合同还约定,所有担保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偿清主债务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止。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王国录将借款本金50万元出借给程金动、许瑞灵。截止2016年7月16日程金动、许瑞灵共支付利息165000元。此后程金动、许瑞灵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金派食品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程金动、许瑞灵、金派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国录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可以证实程金动、许瑞灵向其借款,金派食品公司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可视为已支付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该利率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依法应予调整,调整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王国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程金动、许瑞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王国录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程金动、许瑞灵履行债务之日止)。二、平顶山市金派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程金动、许瑞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程金动、许瑞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