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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文忠、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忠,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村民委员会,成都科建投资有限公司,杨敏根,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忠,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法定代表人:陈世敏,职务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阳,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科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双流县东升街道花月东街157号。法定代表人:柯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浩,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敏根,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人民政府,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负责人:刘雨,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彧,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文忠因与被上诉人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村民委员会、成都科建投资有限公司、杨敏根、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2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文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文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文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文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长军审判员  谈光丽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彪峰速录员  王玉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