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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李进贵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李进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进贵,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进贵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进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