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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栖霞市银丰汽车修理厂、蔡永钢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银丰汽车修理厂,蔡永钢,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银丰汽车修理厂。被执行人蔡永钢,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蔡林,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银丰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蔡永钢、蔡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坤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