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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良、陈文娇、刘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良,陈文娇,刘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刘忠良,男,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陈文娇,女,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刘忠平,男,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良、陈文娇、刘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2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确定标的款为10万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刘忠良、陈文娇、刘忠平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忠良、陈文娇、刘忠平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现已将刘忠良、陈文娇、刘忠平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震龙审 判 员  曾梅来代理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