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6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万宁市林业局与殷诗辉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宁市林业局,殷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琼9006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万宁市林业局,地址:万宁市万城镇西门西街129号。法定代表人:杨儒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文竞清,万宁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冼晖翔,万宁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殷诗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万宁市。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万宁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殷诗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万宁市林业局愿意与被执行人殷诗辉协商解决,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宁市林业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万宁市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李小玲审判员王德清人民陪审员王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纪翔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