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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开明诉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明,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273号原告:刘开明,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锋,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杨松,指挥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明诉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