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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菊香与张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菊香,张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248号原告:曲菊香,女,193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王明伟,系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波,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菊香诉被告张波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曲菊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菊香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菊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36元,减半收取为1118元,由原告曲菊香承担。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