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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左春霞与魏振阳、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春霞,魏振阳,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侯学峰,吴后荣,孙卫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940号原告:左春霞,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振阳,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北苑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董事长。被告:侯学峰,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吴后荣,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孙卫兵,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左春霞与被告魏振阳、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侯学峰、吴后荣、孙卫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左春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左春霞负担。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