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玉龙与朱本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龙,朱本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郑玉龙,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朱本好,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郑玉龙与被执行人朱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本好名下有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本好名下有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