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金山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山,张云皓,尚桂香,齐爽,齐子祺,徐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山,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云皓,男,2001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尚桂香,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齐爽,男,1986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子祺,男,2012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征,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金山与张云皓、尚桂香、齐爽、齐子祺、徐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云皓、尚桂香、齐爽、齐子祺、徐征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张云皓、尚桂香、齐爽、齐子祺、徐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云皓、尚桂香、齐爽、齐子祺、徐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金山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云皓、尚桂香、齐爽、齐子祺、徐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