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丁伟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众合房产咨询服务部,丁伟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刑初9号自诉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众合房产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阳澄湖东路康锦苑10幢102室。经营者霍晓辉,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李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伟,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辩护人毛燕,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众合房产咨询服务部以被告人丁伟在受雇期间侵占其中介费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丁伟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众合房产咨询服务部系自愿撤回对被告人丁伟的自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众合房产咨询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人丁伟的自诉。审判长 刘福龙审判员 张 嘉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