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亚民与石红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民,石红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796号原告宋亚民,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石红军,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09426905。负责人樊皓,总经理。原告宋亚民诉被告石红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179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