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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杨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明,杨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373号原告:张天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日,住四川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梅,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虹,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燕,女,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明与被告杨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天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张天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