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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陶某1、邓佳超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1,邓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97号申请人:陶某1,男,200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法定代理人:陶某2(原告陶某1之父),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被执行人:邓佳超,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本院在执行陶某1与邓佳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