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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连杰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杰,陈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马连杰,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浩然,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马连杰与陈浩然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2月03日,依法委托北京中财国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浩然所有的一汽大众奥迪牌越野车予以价格评估。2017年05月15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陈浩然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一汽大众奥迪牌越野车(不含京牌小客车车牌指标)进行司法拍卖。2017年05月16日,买受人梁良(男,1990年02月0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以39.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一汽大众奥迪牌越野车,车辆识别号:×××(不含京牌小客车车牌指标)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梁良所有。该车(不含京牌小客车车牌指标)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梁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梁良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谢耀宗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