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行审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委会土地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12行审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昌,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石,该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丰,长春市双阳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委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六社。法定代表人:徐长亮,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根据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的申请裁定中止。2017年5月18日恢复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委会于2016年4月初,未经有批准权力的机关批准,占用本村六社的集体土地建村部办公用房及平整场地,占地面积965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三栋)建筑面积589平方米,占用土地地类为旱地,规划用途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地类证明、违法用地照片等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65平方米,限期十五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村部办公用房(三栋)58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用旱地96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合计罚款965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作出的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村部办公用房(三栋)58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即:“按非法占用旱地96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合计罚款96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驰亮审判员 张文献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