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用社与张启旺、李西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用社,张启旺,李西望,张德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612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用社。住所地濮阳县徐镇政府西侧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0663907-6。负责人韩书伟,男,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星振,男,系该社副主任。被告张启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西望,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德稳,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以下简称徐镇信用社)诉被告张启旺、李西望、张德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镇信用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张启旺、李西望、张德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镇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