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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程定申请执行李宗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定,李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11号申请人:程定,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宗贤,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42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李宗贤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定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重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