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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66汤建新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建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66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建新,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2001年4月2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4年4月28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1月1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建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苏05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汤建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汤建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建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汤建新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建新撤回上诉。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 峻审判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