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南昌禹哲服饰有限公司、厦门锦丰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禹哲服饰有限公司,厦门锦丰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禹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室青山湖区昌东二路大沈桥管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814064XJ。法定代表���:吕艺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清,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锦丰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昌鸿路99、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44884-4。法定代表人:周金根。本院在执行南昌禹哲服饰有限公司与厦门锦丰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锦丰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南昌禹哲服饰有限公司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昌禹哲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为不当得利52800万元及孳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