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迎春与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迎春,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郭兆云,王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776号原告:孙迎春,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固镇县迎驾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经营者:张荣淮。被告:张荣淮,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郭兆云,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文强,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孙迎春与被告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郭兆云、王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迎春、被告固镇县迎驾商行经营者及被告张荣淮、被告王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兆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郭兆云、王文强偿还我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000元,合计104000元。事实和理由: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王文强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偿还部分利息后经我多次催要,迎驾商行、张荣淮、王文强一直未偿还我欠款10万元及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4000元。上述借款先是借给郭兆云的,后她准备还款时,经她建议我才借给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王文强的。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王文强辩称,借款情况属实,利息我已还至2016年9月10日,并于当年10月找孙迎春协商,要求她放弃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10日,固镇县迎驾商行因经营需要向孙迎春借款10万元,同时向孙迎春出具借条一张,张荣淮、王文强在借条上签名且在该借条上加盖有固镇县迎驾商行印章。双方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从2011年9月10日起,张荣淮一直按月利率1%向孙迎春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10日。郭兆云系张荣淮之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固镇县迎驾商行因经营需要向孙迎春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张荣淮作为固镇县迎驾商行的经营者应当对固镇县迎驾商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王文强在借条落款处签名,且实际与张荣淮共同经营固镇县迎驾商行,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郭兆云是张荣淮之妻,且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郭兆云应当对张荣淮的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孙迎春所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未作出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王文强共同偿还原告孙迎春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郭兆云对被告张荣淮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孙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原告孙迎春负担46元,被告固镇县迎驾商行、张荣淮、王文强、郭兆云负担1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