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民初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620-1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告知在其补缴诉讼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