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远富、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远富,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4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远富,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双加场。法定代表人:龙莉,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林,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陈远富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加镇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远富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陈远富领取的1850000元补偿款包含“企业搬迁补偿费885808元,建构筑物费867668元,拆迁面积奖96424元,其中建构筑物费867668元包含陈远富房屋补偿款3663l0元和清误费501358元”与本案事实不符。双加镇政府提供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没有陈远富的签字确认,不具有证明力。(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双加镇政府在具体结算过程中将同一房屋进行重复计算并支付了两次费用与事实不符。双加镇政府对陈远富已经得到赔偿款543480元的事实是清楚的、明知的,此后的赔偿款是不包含之前的赔偿款的。双加镇政府于2013年10月5日单方委托四川荣盛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陈远富的草席加工厂进行评估,评估的市场价值为961380元,该评估报告不包括草席加工厂的房屋。185万元补偿款是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达成,可以证明该补偿款没有包括此前加工厂房屋的补偿金额。双方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实践性协议,双加镇政府在支付完赔偿款并对陈远富的财产进行处置之后才认为此前补偿有重复赔偿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双加镇政府提交意见称,政府支付给陈远富的两次拆迁补偿款中均包含了草席加工厂的建筑物补偿费用,陈远富没有合法依据,同一处房屋获得两次补偿,系不当得利。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远富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加镇政府与陈远富达成的拆迁费用185万元是否包括了草席加工厂的建筑物补偿费用?陈远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一)关于双加镇政府与陈远富达成的补偿费用185万元是否包括了草席加工厂的建筑物补偿费用问题。一、二审庭审中陈远富均认可其于2013年领取的543480元包括两套房屋的补偿款,一是陈远富原有的住房,二是草席加工厂的建筑物。2015年在对草席加工厂拆迁过程中,双加镇政府与陈远富达成协议,并支付185万元的补偿费。陈远富于2015年2月5日亲笔书写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罗大村草席加工厂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存货及办公用品搬迁费1850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伍万元正。”双加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显示,185万元是由企业搬迁补偿费885908元、拆迁面积奖96424元、建构筑物费867668元组成,该证据与陈远富收条中记载的内容能互相印证。因此,一、二审判决认为陈远富收到的185万元补偿费中包括了草席加工厂的建筑物补偿费用并无不当。(二)关于陈远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陈远富领取的185万元中包含了草席加工厂的建构筑物补偿费867668元,而陈远富认可其于2013年领取的543480元也包含了草席加工厂的建筑物拆迁补偿费366310元,因此,陈远富系两次领取了草席加工厂的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陈远富第二次获得该补偿构成不当得利,一、二审法院判决陈远富予以返并无不当。综上,陈远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远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