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金顺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特3号申请人:金顺女,女,1964���11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金顺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金顺女称,请求判令宣告李东旭死亡。事实与理由:金顺女与李东旭系夫妻关系。金顺女与李东旭于1998年去俄罗斯劳务。2007年2月14日,金顺女与李东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海关办理回国手续时,二人因签证问题当天无法回国。同年2月21日,金顺女回国,李东旭需待核实身份,未能与金顺女一起回国。嗣后,李东旭一直未与其家人取得联系。2013年,金顺女与儿子李龙虎到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报李东旭失踪。现李东旭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至今无音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东旭,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土城堡社区八组,系申请人金顺女的丈夫。1999年6月3日,李东旭前往俄罗斯。2007年2月,金顺女与李东旭从俄罗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海关回国时,只有金顺女回国,李东旭因签证问题未能与金顺女一起回国。经金顺女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金顺女申请宣告李东旭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在《延边日报》第17775期发出寻找李东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东旭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李东旭从2007年2月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申请人金顺女作为李东旭的��子申请李东旭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东旭死亡。本判决为终身判决。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香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