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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国年与冯婷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年,冯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年,男,1980年2月9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冯婷婷,男,1991年11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朱国年与冯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现被执行人只给付3000元执行款,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