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国年与冯婷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年,冯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年,男,1980年2月9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冯婷婷,男,1991年11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朱国年与冯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现被执行人只给付3000元执行款,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