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春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秀,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秀,女,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强浩民,总经理。高春秀申请执行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氏公司)一案,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16)第113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根据案外人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受理马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且本案申请执行人高春秀已经向本院申报本案涉及的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后,该公司的资产、债务均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解决,执行程序无法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请执行人高春秀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春秀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海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