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利东、田桂芬、韩二艳、岳宪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利东,田桂芬,韩二艳,岳宪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特13号申请人:郭利东,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榆社县人,农民。申请人:田桂芬,女,汉族,1964年5月9人出生,榆社县人,退休教师。申请人:韩二艳,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榆社县人。申请人:岳宪平,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榆社县人。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利东、田桂芬、韩二艳、岳宪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3日经箕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岳宪平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利东、田桂芬、韩二艳三人买车欠款105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其他双方互不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利东、田桂芬、韩二艳、岳宪平于2017年5月13日经箕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