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顺生、黄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顺生,黄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顺生,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国民,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顺生与被执行人黄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据以执行的生效调解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