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与马运申、曲桂英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洮南市团结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路,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宋海民,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被执行人马运申,男,193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兴隆街十一委**组(产权证标注姓名系马运森,身份证标注姓名系马运申。经送达听证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曲桂英,女,194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兴隆街十一委**组(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政房征补[2016]415号关于对马运申、曲桂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搬迁、腾房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征收人马运申、曲桂英房产情况:被申请人马运申单独所有有产权证的房屋二处:一处砖瓦结构临街(主干道、东临泰州北街、北临临洮路)住宅,建筑面积为105.28平方米(实测面积106.28平方米,经鉴定委员会鉴定,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产权证标注姓名系马运森;一处结构:砖彩钢瓦、用途:库房,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实测面积81.31平方米,经鉴定委员会鉴定,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产权单独所有人系马运申。附房八处为:二处砖瓦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为23.11平方米、11.36平方米(经鉴定委员会鉴定,按评估价格补偿);二处彩钢瓦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为1.71平方米、1.40平方米;一处铁网结构、建筑面积为18.23平方米;另三处石棉瓦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为19.36平方米(鸽舍经鉴定委员会鉴定,按评估价格双倍补偿)、16.94平方米(经鉴定委员会鉴定,按评估价格补偿)、1.80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洮政房征补[2016]415号关于马运申、曲桂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二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作出如下补偿:(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二)1、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附房、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征收补偿费金额人民币54,817.00元(大写:伍万肆仟捌佰壹拾柒元整)。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4号地块内,对其临街住宅房屋进行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132.85平方米,对其住宅房屋进行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81.31平方米,合计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214.16平方米。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户型安置。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18个月后,如提前或延期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三)搬迁补助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四)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每户(一个房屋产权证为一户)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200.00元。被征收人不能自己解决过渡用房的,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但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详见周转用房通知书)。(五)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书规定的搬迁、腾房义务。洮南市人民政府遂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洮政征催字[2017]第41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限被申请人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签订补偿协议书、搬迁、腾房义务,但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洮政房征补[2016]415号关于对马运申(马运森)、曲桂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限期搬迁义务。被执行人对其主房、附房及其他设施均已进行评估及对面积、结构、区位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对补偿有异议,认为其临街的一所房屋为做被服的经营性用房(无营业执照),应补偿门市楼;其实测面积81.31平方米的库房用于营销化肥(有产权证和营业执照),也要求补偿门市楼。另有17平方米的库房(没有房照),与前面的库房相接,也要求补偿门市楼;其106.28平方米砖瓦结构临街住宅,与该住宅后接的附房都要求补偿门市楼;且对鸽舍、厕所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损失补偿决定中没有提到。被申请人认为按补偿方案回迁的面积少,要求按土地使用面积401.5平方米回迁临街非住宅楼房401.5平方米。本院认为,该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公示,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搬迁义务。洮政房征补[2016]4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合法、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安置补偿合理,应当准予执行。被执行人虽对上述安置补偿决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房屋搬迁义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6]415号关于对马运申、曲桂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洮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吴世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开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