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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庞曰成与李心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曰成,李心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748号原告:庞曰成,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栾文辉,男,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常帅,男,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心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负责人:黄忠升,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斌,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家明,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曰成诉被告李心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万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审理原告庞曰成与被告李心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曰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曰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曰成撤回对被告李心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庞曰成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