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卢有娟、贾泽高等与周永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娟,贾泽高,姚能均,周永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162号原告:卢有娟,女,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贾泽高,男,194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姚能均,女,194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永灿,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卢有娟、贾泽高、姚能均诉被告周永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有娟、贾泽高、姚能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娟、贾泽高、姚能均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8元,由原告卢有娟、贾泽高、姚能均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