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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路普栋、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普栋,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聊城城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普栋,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前许街(区建委院内)。法定代表人:连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前许街(区建委院内)。负责人:连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城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峰,经理。上诉人路普栋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聊城城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5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普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路普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绍方审判员  郭召勇审判员  孔繁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