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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村民委员会与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村民委员会,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3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村民委员会(原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韭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韭菜村。负责人周长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卿,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系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西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506160580。法定代表人彭小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7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马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