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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中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九江芯通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芯通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中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芯通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51362580P。法定代表人:吴宜锋。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出口加工区外东外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7202-1。法定代表人:徐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5年3月20日经本院依法委托江西泽钦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江市出口加工区三宝路以北、巨石公司以东工业出让用地(C地块)一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九城国用(2013)第131号,土地面积33259.5平方米)扣除污水处理设施(厂房)所分配的面积后所剩余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597.5平方米),及该土地上两栋工业用房(包括其他附属设施)【第一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6371.4平方米;第二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2307.95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先后两次降价,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九江芯通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后保留价15252749元接受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八睐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九江市出口加工区三宝路以北、巨石公司以东工业出让用地(C地块)一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九城国用(2013)第131号,土地面积33259.5平方米)扣除污水处理设施(厂房)所分配的面积后所剩余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597.5平方米),及该土地上两栋工业用房(包括其他附属设施)【第一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6371.4平方米;第二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12307.95平方米】土地、房产,以15252749元价值,交付申请执行人九江芯通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土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九江芯通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之日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九江芯通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庐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