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荣彪与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彪,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721号原告:杨荣彪,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文,系安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0067。法定代表人:范晓晋。原告杨荣彪与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荣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彪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彪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杨荣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小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山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