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轩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轩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831号原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98811104,住所地沂源县城东风路8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德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云,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苏轩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武进区樱花山桥镇省庄村。法定代表人:谢选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轩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