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法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5)州法刑执字第13号被执行人龙贤江等人罚金、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贤江,彭博,吴千兴,吴忠维,龙贤员,吕南,熊谟龙,杨静辉,龙周伟,田格宇,刘金友,吴龙生,邹成,杨正全,龙秀平,包汇,龙桥忠,刘旭东,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法刑执字第13号被执行人龙贤江,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凤凰县山江镇东就村*组。被执行人彭博,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吉首市镇溪办事处人民北路58号。被执行人吴千兴,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凤凰县千工坪乡新坪村*组。被执行人吴忠维,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凤凰县山江镇黄毛坪村*组。被执行人龙贤员,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凤凰县山江镇东就村*组。被执行人吕南,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凤凰县茶田镇荣田村*组。被执行人熊谟龙,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凤凰县沱江镇新田垅居委会团鱼脑。被执行人杨静辉,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凤凰县吉信镇吉信村*组。被执行人龙周伟,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凤凰县沱江镇十一组南边街**号。被执行人田格宇,男,1989年4月7日出生,凤凰县沱江镇正街居委会。被执行人刘金友,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凤凰县吉信镇茶田村*组。被执行人吴龙生,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凤凰县吉信镇茶田村*组。被执行人邹成,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凤凰县沱江镇土桥路工程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杨正全,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凤凰县沱江镇南华路**号。被执行人龙秀平,男,1995年5月18日,凤凰县都里乡满江村7组。被执行人包汇,男,1988年8月8日出生,凤凰县沱江镇高峰村***号。被执行人龙桥忠,男,1991年6月7日出生,凤凰县木里乡关田村*组。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朝阳镇小南村。被执行人麻伟,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凤凰县三江镇稼贤村9组、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罚金、没收龙贤江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查明,龙贤江个人在凤凰县“金水寨”有承包经营权拆迁补偿款的收入在利害关系人田胜勇、张晓红、田景红、向加清手中,已执行到位177万元。现因利害关系人对该款的执行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被本院驳回。利害关系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正在复议中。鉴于该案执行期限已到,经合议庭决定,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省高院复议结果生效的法律文书下来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本情形消失后,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美蓉审判员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