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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静安物业管理公司和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静安物业管理公司,薛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407号原告:兰州市静安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燕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娥、刘鑫,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静安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静安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静安物业管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市静安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彩凤????????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