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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世太与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太,王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民初1965号原告:徐世太。被告:王娟。原告徐世太与被告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世太、被告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徐世太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办理出租车款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王娟以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为由,收取原告3.5万元现金,后因经营权转让手续一直未办,原告遂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承诺退还欠款。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补写了一份收条,收条载明,收到原告办理出租车款3.5万元,当天,被告返还现金5000元,尚欠3万元未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讼。王娟辩称,收到原告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的现金3.5万元属实。但其已返还了5000元,其余的转给了韩小丽,韩小丽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钱应该由韩小丽返还。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被告王娟以介绍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为由,收取原告3.5万元现金。后因该事宜未办成,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返还了5000元,原告要求返还尚欠的3万元未果,提起诉讼。以上事实,庭审中查证属实,并有原告出具的收条、被告出具的收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帮助原告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该事项办理的正常渠道是到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王娟作为个人,并不具有办理该事项的资格,其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行业秩序,亦对其他竞争者不公。故其收取原告3万元的行为无合法依据,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被告抗辩其已将该款转给了韩小丽,应由韩小丽返还,因其与韩小丽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因其明知被告不具备办理该事项的资格,却依然将款项交付被告,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手续,因此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世太3万元;二、驳回徐世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