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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向稳、马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向稳,马云霞,侯怀满,汪亭亭,龚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802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明,该公司职工。被告:龚向稳,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马云霞,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侯怀满,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汪亭亭,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龚宁,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向稳、马云霞、侯怀满、汪亭亭、龚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