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4行初37号起诉人宋某,男,汉族,1955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牧民,现住赤峰市。电话:173XX****XX。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收到起诉人宋某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因被错误劳动教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雅宏审判员 杨艳松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伟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