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孙美华与刘亚西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华,刘亚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孙美华被执行人:刘亚西申请执行人孙美华与被执行人刘亚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89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亚西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亚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亚西名下的存款、收入1244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刘亚西承担本案执行费1766.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瑞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