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唐海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海平,曾用名唐海兵,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住本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11月6日被本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于2007年6月12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0月16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同年3月3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海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9时许,唐海平利用开锁工具进入山城区馨苑四区406号楼2单元6楼西户杨某家中盗窃,因听到有人上楼便离开,在逃跑过程中在楼道内与返回家中的杨某、姜某相遇,杨某在阻拦唐海平的过程中从楼梯摔下,致使右踝关节间隙轻微裂纹骨折,唐海平未窃得财物。2017年2月21日,唐海平自动到��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海平当庭未持异议,且有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姜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前科查明证明、抓获经过、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海平于之前所犯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再次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通过本院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静楠本案引用的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