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靖边县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绥德县安泰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县安泰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205号原告:靖边县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靖边县统万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马艳。被告:绥德县安泰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石家湾镇沙滩坪村。法定代表人:郝红霞。原告靖边县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绥德县安泰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靖边县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边县创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峻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