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洪利与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利,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8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吴洪利,女,1988年4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滨宏,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336号吴洪利与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16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29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