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卢学菲、宗新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菲,宗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370号申请人卢学菲,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宗新明,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临邑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鲁1424民初23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宗新明2万元,被申请人撤回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卢学菲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邑迎宾分理处账号62×××10的查封。审判员 李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