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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卢学菲、宗新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菲,宗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370号申请人卢学菲,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宗新明,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临邑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鲁1424民初23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宗新明2万元,被申请人撤回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卢学菲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邑迎宾分理处账号62×××10的查封。审判员  李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