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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某、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顾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蒋某,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人民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自